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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成都**广告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运营部门主管一职,工作时间为上午9:30-18:30,月工资为20000元。
2023年3月21日,被告公司领导与原告谈话,以其考核未通过、工作日志内容写得少、不认可公司的管理为由,要求辞退原告。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诉求:
(一)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二)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的被拖欠工资36939.65元;
(三)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的带薪未休年休假31379.3元。
以上金额共计108318.95元。
办案律师: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案结果:
法院在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阶段,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应诉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刘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88318.95元;
二、上诉款项被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70000元,剩余18318.95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包含经济补偿金、被拖欠薪资、带薪未休年休假报酬在内共计88318.95元的维权金额。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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