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协议离婚已成为许多夫妻结束婚姻关系的常见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以期减少纠纷,实现和平分手。然而,现实往往并不如协议那般顺利——尤其是在涉及房产分割时,一方拖延履行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出售共有房产并平分售房款,但离婚后,一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卖房,甚至擅自出租房产并独占租金收益,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面对这样的拖延行为,受损一方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速递
委托人:小梅(原告)
相对方:某物业公司(被告)
2020年5月,小琳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出售后,双方平分房款。张某以 “等孩子上小学稳定”“学区房政策可能调整”“孩子小升初” 等为由拖延。但2023年,张某私自低价挂牌房产并擅自出租。2024 年初起,张某对小琳沟通敷衍、失联甚至拉黑。小琳意识到协商无望,正式委托律所律师起草起诉状。
小琳与前夫张某在成都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双方110平米的共同房产择机出售,售房款扣除贷款及税费后双方各分 50%。离婚时张某提出 "等孩子上小学稳定后再处理房产",小琳念及孩子年幼,同意暂缓。2022 年 9 月孩子升入小学四年级,小琳首次提出启动卖房流程,张某却以 "学区房政策可能调整,此时出售不划算" 为由拖延,称 "再观察半年市场",小琳虽不满但选择等待。
2023 年春节,小琳父亲突发心梗急需手术费,她再次催促处理房产。张某以 "孩子即将小升初,换学区影响升学" 为由推诿,承诺 "小升初后立刻配合"。当年 7 月孩子完成小升初,小琳联系张某时,发现其已私自将房屋挂牌但报价远低于市场价,追问时张某竟称 "低价卖更快,你急用钱就别挑三拣四"。10 月小琳实地查看房屋,发现张某已与租客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租金未提及分配事宜。
2024 年初,小琳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数十次,张某要么回复 "买家在谈",要么直接失联,3 月更将其电话拉黑。5 月小琳托共同朋友协调,张某态度强硬:"房子我住着,你要打官司随便!" 矛盾彻底激化。回顾四年间张某以孩子升学、市场波动等借口持续拖延,甚至擅自出租获益却隐瞒收益,小琳意识到协商无望,正式委托律所律师起草起诉状。
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出售 110 平米房产并分割售房款(扣除贷款及税费后双方各占 50%)。
2、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房屋租金收益,并因擅自出租、隐瞒收益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对其少分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应得房款为基数,按同期 LPR 自 2022 年 9 月起算至实际支付日)。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婚姻家事。
-评价-
邱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具备精准的表达能力和缜密的思维。她工作严谨细致,跟随指导律师参与众多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凭借自身能力与专业知识,有效地辅助指导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支持。她秉持敬业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客户尽职,同时高度重视自身品德与职业操守的培养。在执业过程中,她积极处理各类案件,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持续提升自身的律师实践能力,从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律所接受小琳委托后,指派邱律师团队承办此案。首次见面时,邱律师审阅离婚协议、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指出需补充房产评估报告、租金流水及沟通录音。团队立即行动:指导小琳整理 2020 年至今的沟通记录,标注张某拖延卖房及擅自出租的关键节点;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 2023 年 10 月后的租金转账记录,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市值评估。针对诉讼时效,邱律师分析小琳历年催告记录,确认 2022 年 9 月、2023 年春节及 2024 年初的沟通构成时效中断,夯实法律基础。
证据收集期间,团队尝试协商调解。8 月向张某送达律师函,明确告知违约后果并附证据清单。张某以 “扣除孩子抚养费” 为由推诿,邱律师当场指出离婚协议中抚养费与财产分割独立,若拖延将申请冻结相关账户。9 月中旬陪同参加法院诉前调解,张某仍以 “孩子需稳定住所” 抗辩,邱律师当庭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指出其擅自出租并独占收益的恶意行为。调解无果后,团队立即启动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涉案房产及张某租金账户。
庭审准备阶段,团队分工明确:主办律师起草起诉状,将诉求细化为履行协议售房、分割租金收益、赔偿资金利息,每项附具体计算及法律依据;助理律师制作证据目录,按 “协议约定 - 违约行为 - 损害后果” 分组,标注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对应法条。针对张某可能提出的 “孩子利益” 抗辩,团队提前检索同类案例,整理 “离婚协议效力优先” 的司法观点,拟定质证意见指出其行为自相矛盾,实质是滥用抚养权阻碍分割。11 月,当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法院时,详细的办案时间表让小琳感受到专业支持 —— 四年的纠纷在律师团队的严谨操作下,转化为逻辑严密的法律主张。
庭审中,我方律师指出,2020 年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拖延四年未履行售房约定,2023 年还擅自出租房屋并独占 4.8 万元租金,违反《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定。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房产市值 180 万元,扣除贷款 35 万元、税费 12 万元,原告应分 66.5 万元;租金收益属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分割 2.4 万元。同时强调,被告以 "孩子利益" 为由拖延,却在出租房屋时改变孩子居住环境,隐瞒租金收益构成恶意处置共同财产,应酌情少分财产。
被告张某称拖延售房是为保障孩子小升初学区稳定,出租房屋的租金用于孩子开销,但未提供支出凭证。还提出原告未足额支付抚养费,要求从售房款中抵扣,并称部分租金用于还贷,却无还款记录佐证。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无证据证明拖延行为符合协议变更条件。其以"孩子利益"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因涉案房屋自2023年10月起已实际出租,孩子居住状态早已改变。租金收益被告未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擅自处置违反平等处理原则。抚养费抵扣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结合证据,认定被告恶意拖延并隐瞒收益,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对其酌情少分租金收益。
2025 年 3 月,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 30 日内配合启动售房程序,售房款扣除贷款及税费后,原告分 55%、被告分 45%;二、被告 15 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收益的 60%(2.88 万元);三、被告以原告应得房款为基数,按 2024 年 3 月 LPR(3.45%)支付 2022 年 9 月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务必重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严谨性。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共同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但因未明确具体履行期限与操作方式,给一方拖延履行留下空间。建议在协议中清晰约定财产处置的时间节点(如 “离婚后一年内完成出售”)、价款分配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使用 “协商处理”“适时解决” 等模糊表述。即便出于情感考量暂时让步,也应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后续履行步骤,切勿因 “相信对方” 而忽视书面约定的法律保障作用。
证据留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防线。本案原告之所以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得益于完整保存了离婚协议、沟通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因缺乏证据意识,导致主张权利时陷入被动。建议对涉及财产分割的沟通(包括微信、短信、邮件等)进行分类存档,重要面谈可同步录音(需注意不侵犯他人隐私);对方若存在擅自处置财产行为(如出租、抵押),应及时留存合同、转账记录等凭证,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当对方出现违约迹象时,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止损。本案被告以 “孩子利益” 为借口拖延五年,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启动诉讼,最终通过财产保全、庭审举证等程序实现权益。实践中,若发现对方有拖延履行、转移财产等行为,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诉讼时效(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效为三年)及维权途径。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保全等措施,既能对对方形成法律威慑,也能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记住,法律程序的专业性体现在细节把控中,及时借助法律力量,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售房义务,构成违约。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擅自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法院认定被告恶意拖延售房并隐瞒租金收益,据此对其酌情少分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在被告违约后及时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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