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林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林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林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系叔伯姐弟关系,原告林女士与案外人廖先生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先生系工地包工头。
2022年4月7日、4月9日,被告承包工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两次转款30000元、5000元,共计35000元。
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由于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也并未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起诉。
委托人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808.53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0日起按LPR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女士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丁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和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虽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被告庭审中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而针对被告辩称其已偿还了借款部分,被告仅提供了一份向案外人廖先生转账335735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其并不能证明系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且转账金额与借款金额完全不符,转款附言栏也并未载明此款项用于偿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案件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原告主张被告未偿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请求成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我方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告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女士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当事人成功主张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