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11万元“投资款”变“借款”?李女士委托我所债权债务法律服务律师为其处理与苏女士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8-30

委托人:李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苏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称:2021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22日、11月13日、12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21万元。


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


原告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3129.58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女士因此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诉。

委托人诉求:

主张该款项系合伙出资或投资款,并非借款。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拥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解决方案:

关于原告提出的“2021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1万元”部分,我方代理律师抗辩:


原告前期转款的160000元均用于其丈夫徐先生与被告、证人程先生三人合伙投资做生意,该款项最终用于投资购买设备基材、人工等费用的支出;证人程先生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这一事实。


第二笔50000元的转款,系被告帮助徐先生过账,通过转账凭证可以看出被告在收到转款的次日,就将其中30000元转给徐先生,于次日下午,将另外的20000元转账给徐先生。


由此可见,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徐先生、被告及证人程先生三人确有合伙关系,能够证明原告转款确因合伙事宜。


并且法院通过现有证据结合各方陈述,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针对案涉款项并未建立借贷合意,则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遂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辩论意见。


办案结果:

  •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我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款项交付均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是应我方当事人请求才向其出借款项,而我方当事人则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我所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也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应诉,且最终胜诉,满足委托人需求,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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