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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苏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称:2021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22日、11月13日、12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21万元。
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
原告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3129.58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女士因此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诉。

委托人诉求:
主张该款项系合伙出资或投资款,并非借款。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拥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解决方案:
关于原告提出的“2021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1万元”部分,我方代理律师抗辩:
原告前期转款的160000元均用于其丈夫徐先生与被告、证人程先生三人合伙投资做生意,该款项最终用于投资购买设备基材、人工等费用的支出;证人程先生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这一事实。
第二笔50000元的转款,系被告帮助徐先生过账,通过转账凭证可以看出被告在收到转款的次日,就将其中30000元转给徐先生,于次日下午,将另外的20000元转账给徐先生。
由此可见,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徐先生、被告及证人程先生三人确有合伙关系,能够证明原告转款确因合伙事宜。
并且法院通过现有证据结合各方陈述,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针对案涉款项并未建立借贷合意,则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遂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辩论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我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款项交付均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是应我方当事人请求才向其出借款项,而我方当事人则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我所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也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应诉,且最终胜诉,满足委托人需求,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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