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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熊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张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0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9月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9月,婚生子出生;
2014年10月,婚生女出生。
原、被告一开始感情相对稳定,但相敬如宾的婚姻生活并未持续很久: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与异性裸聊,被告写下保证书;
2014年,在原告怀二胎期间,发现被告出轨并于第三者已经保持了2-3年的婚外情关系;
2019年,被告欠信用卡40余万元,原告向父母借了42万元用于帮被告偿还信用卡债务;
2020年,被告再次欠信用卡40余万元,原告向父母借了18万元、向被告的姐姐借了26万元用于偿还被告的信用卡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轨,经常在外打牌至凌晨才回家,瞒着原告多次使用信用卡,导致长期负债,每当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时,被告都以离婚威胁原告。
原告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但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时,被告却出尔反尔不肯离婚,甚至反咬一口称原告想离婚是受男性挑拨。
原告再无法忍受被告无理取闹、倒打一耙的泼脏水行为,为达离婚目的,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负责将双方名下的一套共同房产出售,并将出售款中的63万元交给原告用于偿还欠款。
办案律师: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被告在外创业,2019年信用卡欠债40多万,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考虑到家庭和睦,借钱给被告偿还信用卡;
2020年被告的信用卡又欠债40多万,原告父母及被告姐姐为了保住原被告名下唯一住宅,便又借钱给被告偿还负债,其中原告父母借给被告现金18万元,被告姐姐借给被告26万元。
在各方多次协助下,被告的负债依然没有减少,反而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前增加至50多万。
被告长期、多次负债,也导致原告心力交瘁,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遂通过身边亲友介绍,了解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处理过上百起离婚纠纷的正规律所后,原告在律师协会网站上确定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从业资质,随即前往律所咨询律师。
原告抵达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后,接待律师针对其提出的有关于孩子抚养权、婚后购买并共同还贷的房屋、男方信用卡负债等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在交流案情的过程中,原告十分满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告的离婚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法指派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接案后,多次与原告联系了解案情与原告的诉求,并按照原告的意愿撰写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指导原告通过短信的形式与被告联系,以此作为被告承认出轨、负债的证据留存。为了帮助原告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代理律师携带起诉状等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并在此过程中积极联系被告,说服被告同意离婚,并帮助原告争取到了协议离婚的理想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办案结果:
经我方代理律师组织调解,双方签订离婚调解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抚养权及抚养费:
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男方负责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一套共同房产的出售事宜,出售房屋的款项需汇入女方账户;
女方收到上述房屋出售款项并扣除男方欠女方及女方父母的60万元后,将剩余金额转给男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全部负债均由其自行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一套房屋拆迁后赔偿的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以最终分配为准;
夫妻共有车辆:
一辆奥迪A4、现代朗动、解放牌货车均归男方所有,彩票店、中通快运站点也归男方所有;
双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目前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协议离婚的理想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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