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8,1000元
2015年10月,王某德进入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德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5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差、业绩待改进;A、B、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及2017年下半年,王某德的考核结果均为C2,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王某德不能胜任工作,遂把他转到另外一个业务部门做售后处理,但王某德经转岗后,半年考核仍是C2,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王某德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遂王某德找到我所律师,要求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客户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处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王某德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某德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王某德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判决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81000元。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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