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私了后发现伤情恶化,索赔15万伤残赔偿金遭拒,如何维权?

2025-04-15

交通事故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交通事故难免发生,许多受害者在事故初期往往因伤情看似不严重,或考虑到走正规法律程序耗时费力,最终选择与责任方私下协商赔偿并签订和解协议。然而部分伤情存在滞后性,受害者可能在事后才发现实际伤情远比预期严重,治疗费用和后续损失远超和解金额。此时受害者试图追加赔偿时,责任方往往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拒绝赔付。面对这种情况,受害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速递:  

委托人:小许原告

相对方:王某(被告1

        **汽车运输公司(被告2

2023小许驾驶小轿车与王某违规停放的货车相撞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5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再支付1万元了结赔偿但后续小许伤情并未好转,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15.8万元,小许找到王某和汽车公司追加赔偿,但对方却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拒绝了他小许因和解协议显失公平且伤情远超预期,决定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追偿剩余损失。

 

基本案情:

2023315日晚8时许,小许驾驶白色轿车在路上行驶。当时天色已暗且下着小雨,路面能见度较低。行至物流园区路段时,王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因临时卸货违规停靠在机动车道上,且未开启双闪警示灯。由于货车车身占据大半个车道,加之夜间视线受阻,小许发现时已避让不及,车头右侧与货车左后部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小许轿车前部严重损毁,安全气囊弹出造成其胸骨骨折及脑震荡,王某货车尾部轻微变形。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某因在禁止停车路段违规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负事故70%主要责任;小许因未充分观察路况、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许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行赔付了1.2万元。2023510日,仍在康复期的小许在保险理赔员的反复劝说下,与王某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当时小许自觉伤情不算严重,加之不想继续纠缠此事,便同意接受王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赔偿方案,双方就此达成和解。然而令小许没想到的是,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他持续出现头痛、颈椎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

 

在家人陪同下前往专业鉴定机构检查后,小许才震惊地得知自己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经过详细核算,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总额高达15.8万元,远超出当初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开支,小许立即联系王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追加赔偿。然而对方却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断然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许最终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将王某及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与被告1签订的赔偿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1被告2在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剩余损失的70%,共计9.22万元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小许的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小许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路况以及小许驾驶和受伤的细节。为收集有力证据,律师前往交警部门,调阅了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同时联系了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进一步核实事故细节。此外,律师还前往小许治疗的医院,收集了小许从受伤后首次就医到后续复查的全部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确保每一项医疗支出都有迹可循。针对小许的伤残情况,律师协助小许联系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安排重新鉴定,并跟进鉴定过程,获取了具有权威性的十级伤残鉴定报告。

 

在明确证据链后,律师开始精准计算小许的具体赔偿金额。他仔细梳理各项费用,将医疗费按照实际票据逐一核算,误工费根据小许的工作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长精确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小许的十级伤残等级严格套用公式得出。除了这些,还考虑到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合理支出,最终得出小许实际损失共计15.8万元。完成赔偿计算后,律师尝试与王某和汽车公司进行协商。他首先向王某和汽车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以及小许应得的合理赔偿金额,要求双方积极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谈判经验,与对方据理力争。面对王某和汽车公司的推诿与质疑,律师有理有据地回应,通过展示收集的证据和详细的赔偿计算过程,明确指出对方应承担的责任。然而多次协商无果后,律师立即启动立案程序。他撰写起诉状,将小许诉求、事实依据、法律条款以及详细的赔偿明细等内容完整呈现。准备好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后,律师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顺利完成立案。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在庭审时指出,小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完成治疗,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自身伤情的严重程度缺乏准确认知。协议约定的1万元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显失公平。王某虽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但该合同并非正规商业保险,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此外协议签订后,汽车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导致小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和解协议,并判令王某及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剩余损失。

 

王某辩称,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许明确表示放弃后续索赔权利,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其购买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具备风险分担功能,应由汽车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汽车公司则主张,统筹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仅作为互助平台,且王某未及时履行报案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首先关于协议撤销问题,法院指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公平性应以签约时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合理认知为基础。本案中小许在签约时仍处于治疗阶段,其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尚未完全显现,导致协议约定的1万元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15.8万元存在显著差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该协议明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法院特别强调,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作为新兴的风险分担方式,其法律性质与商业保险存在本质区别。王某与汽车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属于互助性契约,不能适用保险法关于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因此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因签订统筹合同而转移或免除。

 

最后关于损失认定问题,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十级伤残定论,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维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划分,但特别指出王某违规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程度明显更高,故维持70%的责任比例。

 

法院最终判决:1.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2.王某赔偿小许各项损失共计9.22万元(已扣除已支付部分);3.某汽车公司在统筹合同范围内对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和解后发现伤情加重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往往源于伤情发展的滞后性或初期诊断的局限性。根据司法实践,即便已经签署和解协议,如果后续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存在新的伤情或原有伤情明显恶化,且能通过医学鉴定证明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仍可依法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效至关重要,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伤情加重的特殊情况可能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完整的诊疗记录、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这些都将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如果和解时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超过30%,或者当事人对伤情存在根本性误判,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或撤销协议。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考量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伤情加重的客观性,需要通过专业医疗鉴定确认;二是因果关系的确立,要排除其他可能的致害因素;三是和解时的认知状态,需要证明当时确实无法预见伤情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和解协议中约定"一次性了结"等条款,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这些条款也不能完全阻却当事人的索赔权利。

 

对于遭遇此类情况的当事人,我们强烈建议采取以下维权路径:首先立即停止与对方的私下协商,避免做出可能影响后续维权的陈述或行为;其次尽快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帮助梳理诊疗记录、评估索赔方案、计算合理赔偿金额;最后根据律师建议选择最有利的维权方式,可能是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者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保存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这些都将成为维权的重要支撑。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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