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甘先生(原告)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18年,被告与配偶廖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案外人陈某,陈某系房地产公司的四川区经理,其告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一小区存在工程抵债房,可以市场低价购入,被告决定买入并于2018年4月20日向陈某支付现金6万元作为购房预付款。陈某在收到该款项后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该款项为购房预定金。
原告的表姐李女士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在一次聊天过程中,李女士主动提到了前述小区内部房源并称自己及表弟(原告)感兴趣,拜托被告咨询陈某是否还有多的名额,陈某回复称一套没问题,两套则需要先付定金再和单位领导申请,承诺如果购买不成则全额退款。
故当时被告通知李女士有一套名额时,得知原告着急买房用于结婚,准备自己先为原告及李女士垫付10万元,并于次日向陈某转账两笔10万元,用于预定原告及其表姐李女士的两套房屋。陈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两笔款项为购房预定金。
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回复称可以购买两套房,被告才通知李女士,原告才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
2019年4月2日,案外人李小姐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备注为“购房定金”。
2019年4月29日、30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分别转账10万元、13万元,其中13万元的电子回单中交易用途备注为“借款”。
2021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3万元。
经过两年的催房、催退款后,2021年12月陈某在派出所向被告书面保证于2021年12月21日之前退款完毕,但至今未退款,且下落不明,陈某已经承认诈骗的犯罪事实。
但被告为了追回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于2019年4月向原告借款23万元,转账凭证中备注了借款,双方就此达成借贷合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了13万元,原告委托律师于2023年7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也未对借款提出异议,视为被告认可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7月14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客户评价-
委托人诉求:
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名片: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同为受害人的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对原告的背刺行为倍感震惊与愤怒,自己看在好朋友李女士的面子上,考虑到原告急需买房用于结婚,还无私无偿地提前给原告垫付定金,却被原告倒打一耙告上法庭。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被告希望能够找到靠谱的律师进行应诉,遂通过朋友介绍,与处理过多次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通过线上咨询、上门咨询的方式向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阐述案情经过,在掌握案情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当事人在与接待律师沟通的过程中,认为其专业知识非常丰富,为其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未就案涉10万元款项与原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无借贷合意,该款项是原告意欲购买案涉小区住宅一套而向案外人陈某支付的购房定金,被告仅因为好意施惠中转了该笔款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系因原告及其表姐李女士意欲购买上述小区低价房,主动拜托被告咨询购房名额以及转交购房款,从而发生资金往来。被告未诱导催促其交付购房款,未赚取利润,甚至为原告利益着想,无私无偿地为其垫付定金,是好心帮忙,为了增进自己与李女士之间的朋友情分,故与原告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不因转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争议款项由案外人陈某实际接收,案涉房产为期房,经历两年的催房、催退款后,2021年12月,陈某在华阳派出所书面保证于2021年12月21日之前退款完毕,若未按时归还则本人自行于华阳派出所归案,但陈某至今未退款,且下落不明,陈某已承认犯罪事实。
原告的损失系遭受陈某的诈骗所致,系受害者,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告亦可自行报案。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均被法院予以采信。
办案结果:
经我方代理律师与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诉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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