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纠纷】当事人家的车辆出入被邻居家围墙遮挡视线,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拆除部分围墙!

2024-05-30

:委托人:卫先生、高女士(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高先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案件类型:

委托人:卫先生、高女士(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高先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案件类型:相邻通行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当地发生强烈地震后,原告与被告两家均重建房屋,且房屋相邻,在建房时两家对房屋大门外的院坝进行硬化,院坝均延伸至与房屋外道路边沿,形成院坝与房屋高于路面的整体建筑物,两家沿院坝边加修房屋围墙并留直接从院坝出入道路的通道,原告家出入通道一侧与被告侧面围墙相邻,原告家院基与围墙整体方正,基础与围墙整体较高。


沿原告家通道外出时,右方公路可视范围较小,沿原告家通道车辆进出时易与被告家围墙发生擦挂。


原告家院坝与公路间高差沿公路逐渐增高,扩展原告家出入通道另一侧将形成坡度更大的陡坡,不利于车辆进出。原告拟要求被告对其通道一侧的院基与围墙拆除部分,以利于其通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拆除与原告房屋相邻处宽1米,长3米(与路面相连)的直角三角形围墙及路面相平的基脚部分,拆除后形成的空地用于原告家通行,拆除费用与拆除后恢复围墙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履行后,由原告补偿被告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变购车,需将车停放在自家院坝,从而开车进出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才产生本案纠纷,但排除安全隐患并非只有拆除被告家围墙基脚及近两米的围墙这一唯一途径,原告亦可另择车辆停放地避免安全隐患发生。


认定一审法院仅以原告一家出行具有安全隐患判决拆除被告家围墙依据的事实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委托人诉求: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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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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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小红书、百度、抖音等渠道搜索正规律所,希望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过几番周折,原告了解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多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其代理反对加装电梯案件也取得了胜诉判决,遂通过上门咨询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交流案情,律师针对原告提出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原告认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十分专业,遂决定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仔细阅读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以及二审民事判决书等案件材料,梳理出对应的法律关系,找出二审可能存在的程序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和纠正,并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家的车辆出入是否需要拆除被告家围墙拐角处的基脚及围墙”准备代理意见,争取占据有利的辩论制高点。


解决方案:

办案律师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二审判决基础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且未查明是由于被告非法侵占公共道路的行为导致原告出行存在安全隐患。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载明:“二审另查明,二审经实地查看并向村干部了解,被告家围墙基脚部分在2013年地震前已存在……”,该部分事实认定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二审法院仅仅是以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开庭,并未经过实地勘查的程序,由此才未查明被告修建围墙基脚的准确时间。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亦可证明,被告自认修筑围墙基脚的时间应是2013年之后的2014年且非法占用了公共道路和已存在的出入口,而被告并未就该修建事宜与原告进行协商。


且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载明:“根据自家需求在自家房屋前修建自家院坝和围墙时,也自行留出供自家进出的出入口通行已形成客观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存在错误,公共道路及出入口形成的时间是在双方重建房屋即2014年之前,并非是双方重建房屋修建院坝和围墙时自行留出供自家进出的出入口,即被告未修建墙基脚前出入口就已形成历史通道的客观事实,而被告修建围墙时侵占了历史公共道路及原告的出入口,由此导致围墙遮挡了车辆正常出行的视线,致使原告出行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进出擦刮的风险。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应依法拆除围墙及其基脚。

二、二审判决认定原告另行选择车辆停放地亦可避免安全隐患,但此种途径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且不具备实际操作性。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载明:“排除安全隐患并非只有拆除高明贵家围墙基脚及近两米的围墙这一唯一途径,高世红、卫术海亦可另择车辆停放地避免安全隐患发生……”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均位于农村机耕道路两侧,且该道路的宽度仅供一辆轿车通行,无剩余的空闲位置可停车。机耕道路上并未规划可供村民停放车辆的车位,且在原告房屋附近500米范围内亦无可以停放车辆的空置地。且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村民的车辆等出行工具均停放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按当地习惯自家院坝内)自行监管,若将车辆停至别处,该车辆未处于原告的监管下,容易遭受不可预测的损坏,甚至被盗窃,对原告衍生了新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二审判决所述的办法并未有效解决原告的安全隐患,且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不具备可实际操作性,因此被告拆除影响出入安全的围墙是权衡利弊后的最佳解决方法。


再审法院对我方办案律师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妥,判决结果正确,应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二、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三、一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二审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一审原判的胜诉结果!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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