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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对方当事人:甘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4月10日,原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企业自主开发、依法享有著作权的“M**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了“M**”,并通过原告的官网和其他方式获得了“M**”软件安装包,上传至被告控制的网站服务器,通过访问、运行其服务器上的“M**”软件持续管理、更新网站的内容等。
原告称,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授权许可协议获得其授权许可,亦未购买包含“版权表示修改许可”的商业套餐,虽然被告可以通过自行阅读、同意并签订软件自带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获得“M**”的部分授权许可,但其修改源代码、删除、隐藏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的原告版权表示和链接,损害了原告就“M**”软件著作权享有的人身权,同时也割裂了原告作为“M**”软件原始权利人与该软件之间的天然权源联系,损坏了原告就商业推广使用“M**”软件包括广告效益等在内的财产性权益。
同时,被告所属网站盗版使用了原告独立开发的收费网站模板软件“米*网站模板软件”,破坏了原告的软件技术保护机制。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因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及收费模板“米*网站模板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三)判令被告在《华西都市报》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委托人诉求:
尽量降低赔偿金额!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网站查询律师事务所,找到并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该著作权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了解被告的案情之后,依法指派相关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方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不仅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进行审查,从而鉴定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用以确定具体的被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主体,并及时、适时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
在应诉前期准备阶段,我方辩护律师预测原告方可能发表的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并准备反驳意见,前后修改了6版应诉方案;
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非诉解纷中心,我方辩护律师围绕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并围绕原告是否属于适格的权利人、其采取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载体是否固定等方面进行质疑、说明与反驳。
在我方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不仅简化了程序、节约了人力资源,还成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并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10万元降低为4000元,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效益最大化。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依法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赔礼道歉责任依法适用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名誉或声誉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案件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被控侵权软件和未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虽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商誉受到了损害,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办案结果:
我方辩护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在查阅大量专业资料后知悉其专业信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赔偿金额,辩护律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以4000元的经济赔偿金额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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