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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柯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方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0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初婚,2004年10月双方育有一女,时年18岁;2007年生育次女,时年15岁。
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由于观念差异很大,导致双方在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方面经常产生矛盾。
2022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被告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沉迷赌博、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不满原告在外学习养生技术而将其衣服全部烧掉、发视频诅咒原告等,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婚生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等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损害赔偿金;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其应诉。
委托人诉求:
同意离婚、尽量争取减少赔偿金额。
办案律师: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柯先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依法指派陈鹏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
在抚养子女阶段,原告亦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两个女儿的成长情况不闻不问,导致母女关系疏远;
在家庭生活开支上,自结婚以来,大部分日常开支均由被告一人承担,原告仅支付次女300元补课费,导致被告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且原告在婚姻生活中拒绝与被告沟通,多次撒谎,在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原告未与原告及家人协商便外出,音讯全无,答辩人有报警记录可以印证;
现原告私拿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贷款开养生店,并借此推脱自己应尽的家庭义务,无视家庭的存在。
被告基于原告长期的欺骗行为、拒绝沟通解决矛盾的态度,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意离婚。
二、被告认为应由两名婚生女自行决定抚养权人
被告认为两名婚生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部分开支是由被告一人承担,自两名婚生女出生之后,就缺乏原告的陪伴,且原告近几年经常不在家,导致两名婚生女对原告的情感联系不紧密。
现被告遵循两名婚生女的意愿,由其自行决定抚养权人,若两名婚生女均选择被告作为抚养权人,被告愿意尽到做父亲的职责,照顾两名婚生女,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以供两名婚生女的日常生活开支。
三、被告认为在双方的婚姻生活期间不存在家暴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种种不负家庭责任的行为持有宽容谅解的态度,并未与原告有过较大的冲突。
2016年8月,被告在家中置办庆生宴给原告庆生,但原告直至深夜才回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推搡,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不慎造成原告颈椎脱节,但被告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就医,且在原告住院的40多天期间,全心全意照料原告直至其出院。
综上所述,原告述称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不真实存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不应当被支持。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我方代理律师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与对方积极沟通、协商,最终促成男女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被告自愿离婚;
(2)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于2022年7月至学业完成时止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婚生次女随原告生活,于2022年7月至学业完成时止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4)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实现减少损害赔偿金的目的。
在二孩家庭的离婚案件中,在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和抚养条件没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按照父母一方一个承担抚养权的方式进行判决。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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