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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廖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7年,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后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11月4日,双方在苍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一至两个月见一次面,平时主要依靠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但见面次数依旧很少,且由于双方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加之各种琐事,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感情状况持续恶化,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
2021年7月,原告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留有和好的可能”,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
第一次被驳回离婚诉讼后,原告就与被告分居至今,且期间从未联系。
时隔6个月后,为了快速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其处理与被告廖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
委托人诉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阶段,我方代理律师在了解到男方要求我方当事人退还10万元彩礼才同意离婚后,经过与其积极协商,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想要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最终促成男女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退还被告彩礼款项35000元,在2022年2月17日前付清。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的最终目的。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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