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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西南**研究所龙泉分公司(被申请人1)、西南**研究所(被申请人2)
事实和理由:

2018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1处入职,从事高级电气设计师工作,月工资为13000元,与被申请人1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并在合同到期后与被申请人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2023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1处工作期间,公司已经近7个月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被迫离职,并在咨询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后,于2023年3月3日向公司提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被申请人1是被申请人2的分公司,故被申请人2应对被申请人1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因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申请人被迫离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
委托人诉求:
请求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6707.5元{(13000×12+3908.16+189.84)÷12×50};
请求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申请人欠付的工资14044元。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指派蒋梦娇律师担任申请人李先生与被申请人西南**研究院的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事实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仍旧欠付申请人工资共计34044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8日入职,2023年3月3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年限为4年零6个月14天,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707.5元。
以上辩论意见被仲裁委予以部分支持。
办案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12279.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707.5元,共计78987.01元。
被申请人已同意按照裁决文书的金额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仲裁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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