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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
对方当事人: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因被告位于万源市的某地块工程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需要,原告、被告于2020年11月签订了《地块工程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752821.95元,原告承包停 车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7月安排施工,系统工程于2022年4月施工竣工完成移交给物业使用,并通过被告组织的竣工验收。
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截止起诉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302697.54元,尚欠原告450124.41元未支付。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处理与被告的建工合同纠纷一案。
委托人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款项450124.41元及违约金暂计41891.58元(以450124.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2年5月6日起暂计算到起诉日41891.58元,实际支付利息计算至本息执行付清之日止);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全部费用。
办案律师: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田丁方、冯攀律师担任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事实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案涉工程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对双方约定使用固定价款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行为。在双方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且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价格不进行调整,但对约定的风险之外的价格可以进行调整。
结合到本案,原告提交的《地块工程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752821.95元,并约定合同总价款在结算时不再做调整。因此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无需在对案涉工程进行总结算,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总工程款为合同约定的总价。
其次,被告作为发包人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视为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予以认可。
综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满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752821.95元。结合原告提交的付款记录,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02697.54元。
将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扣减后,被告仍欠原告450124.41元未支付。
该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124.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11月29日起,以450124.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本欠款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0元,由被告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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