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私收学费29.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分居经侦大队接到当地某民办高校负责人报警,称学校一班主任吕某将擅自收取的学费近30万元占为己有,并失联,请求警方帮助破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吕某于2019年12月起任职于该学校,并担任某班班主任一职。
在吕某任职期间,私自向班级里的27名学生收取学费,款项共计29.3万余元。
学校多次催促其归还学生的学费,却被吕某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2023年7月,校方无法与吕某取得联系,随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耗时三个月,终于在10月中旬追踪到吕某的位置线索,并采取抓捕行动,在上饶市某行政区将其抓获。
嫌疑人自述
据嫌疑人吕某交代,在校任职期间,自己借助职务之便让学生将原本应当交给校方的学费,直接打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吕某起初本想将这笔钱“暂时”留着自用,等日后赚到了钱再将其补还给学校,但随着其日常消费越发奢侈,吕某根本无力偿还这笔学费,于是便辞职潜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吕某被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校方的经济损失已由吕某的家属全额退赔。
那么,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吕某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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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其中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1)刑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侵占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100万元 ;数额巨大:数额≥100万元。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吕某将私自收取的29.3万余元学费占为己有并畏罪潜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2)教师职业生涯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职务侵占是工作中不可逾越的红线,不但违反工作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各位需坚持安守岗位本分,守底线、知敬畏、存戒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切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工作单位财产,以免因触碰法律红线而自毁前途、甚至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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