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邓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张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因工作相识,并于2010年10月15日在南京市白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后育有两个儿子。
由于原告、被告在婚前并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便草率结婚,且被告比原告年长19岁,婚后双方因为年龄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话题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一直拖延,并明确表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属于被告,才肯考虑离婚。
自2019年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指责原告是克星,表示原告害自己公司倒闭,克死自己父亲、让自己什么事情都不顺,称原告配不上自己。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
且原告每次都会在争吵后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争吵时情绪失控,自己踢了钢化玻璃后致使腿部被划伤,缝了18针。
2022年11月,因为被告答应原告去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出尔反尔,导致原告情绪失控,爬上了阳台栏杆,意欲跳楼自杀,幸而原告的父母及亲友及时赶到,将其从阳台拉下,才幸免于难。此次争吵导致原告腿部被划伤,此前也多次受伤。
但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在知道原告出轨后,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声称“我就是要耗死你”。
为了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其处理与张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
请求依法判令两名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邓女士的委托,指派周巧云律师担任原告邓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事实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维系的基础,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当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由于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基于当事人的要求,多次与男方谈判,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男方终于松口同意离婚,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一套房产系男方婚前出首付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所有权人为女方,现双方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不变,男方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若房屋出售,出售款由女方享有50%,两名婚生子各占25%;
位于资阳市乐至县的一套住宅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按份共有,现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该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不变,男方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份额,若房屋出售,出售款由女方享有50%,两名婚生子各占25%;
位于成都成华区的2个车位、乐至县的1个车位,男方也自愿放弃其享有的份额,若上述车位出售,出售款由女方享有50%,两名婚生子各占25%。
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两名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自2023年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两名婚生子的当月生活费各1000元,直至两名婚生子年满18周岁;
两名婚生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有效凭证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直至两名婚生子年满18周岁;
女方每月可探视两名婚生子,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男方负协助义务。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工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帮助当事人顺利离婚,而且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