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隐瞒乙肝病史妻子起诉要赔偿
根据头条新闻报道,近日,甘肃兰州。王某与老公张某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王某认为老公张某婚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王某结婚的真实意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老公张某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妻子精神损失赔偿,最终法院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丈夫张某虽婚前隐瞒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求。
那法律规定哪些属于重大疾病的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但如果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告知配偶,则是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可能影响配偶结婚的真实意思,法律便赋予了配偶救济的途径,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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