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女被姐夫投毒百草枯
根据农民频道报道,近日,河北邢台威县,18岁女孩萌萌在先后喝下自己姐夫递上的两杯感冒药之后,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事后,这两杯所谓的感冒药,被警方确认是经过稀释的剧毒农药百草枯。目前,当地警方已经对萌萌姐夫陈某依法刑事拘留,陈某已经承认对萌萌的投毒行为,具体投毒原因警方仍然在调查中。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直到现在女孩都难以置信,自己姐夫端给自己喝的感冒药,竟然是致命毒药。那陈某这种投毒的行为涉及到法律的什么犯罪呢?他将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呢?
什么是投毒罪?
由于传统的投毒罪早在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就已经被删除,因此,本文所称的投毒罪,就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杀人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投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
投毒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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