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家长举报私立幼儿园教师体罚孩子,孩子被幼师多次拖拽、抛甩、强行灌水
8月16日,山西吕梁的曹先生向当地教科局举报,称其3岁多的儿子在孝义市护航幼儿园遭到老师体罚,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今年4月10日,曹先生为儿子办理了这所民办幼儿园的入学手续,自5月份开始,儿子从幼儿园回来之后就一直说自己头晕,因为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存在欠缺,最初家长以为是因为天气太热导致的,所以并未当一回事。
后来曹先生就发现孩子身上经常有伤痕,老师对此的解释是:孩子互相打闹造成的。
6月29日,曹先生发现孩子的屁股上存在明显咬痕,与老师沟通时,老师称这是孩子自己挖的。曹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解释感到荒谬,于是向园方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却发现孩子在幼儿园内遭到了两名老师的一系列“惩戒”。
曹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看到的10天监控视频中,几乎每天都有虐待孩子的情况,我的孩子因为在拐角处哭,就被戴眼镜的老师倒着往外拖。”
“后来另一名老师抓起孩子的手,悬空360°抛甩转圈,这名老师辩解说这只是在和孩子玩游戏,但是我的孩子一直都处于在哭的状态。”
“然后还有一个监控视频拍到一名老师将我孩子拖拽到没监控的房间,并向孩子脑袋的位置做出挥拳动作,几分钟后孩子就哭着走出来。在孩子哭着的状态时,这名老师还强行给孩子灌水,这种行为很可能造成孩子呛水。”
“并且这两名幼师都没有取得幼教资格证。”
山西省儿童医院针对曹先生儿子的症状出具了诊断治疗建议书,内容显示:医生初步诊断为颅脑外伤、急性应激反应,建议神外科、神经内科采取进一步诊治。
那么园方针对该事件是如何回应的呢?
涉事园方回应
孝义市护航幼儿园对此回应:已经将园长、保教主任、主任教师、2名实习老师予以解聘处理,并且事发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目前警方正在核实调查。
如果经警方查证,证实涉事幼师对孩子存在虐待行为,那么涉事幼师与园方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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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损害赔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在该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幼师伤童事件时有发生,如果本案涉事幼师给孩子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则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未构成轻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未满14周岁的儿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调查确实存在故意伤害儿童身体,涉事幼师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因存在管理失责,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四、《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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