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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苏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岑某(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17日,原告苏先生驾驶三轮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固定车位,定期缴费)后,与小区保安闲聊时,因三轮车挡住了后面的车辆,于是挪车让行,随后与保安闲聊几句后准备驾驶三轮车掉头离开,却被从后面一辆车下来的女子斥责挡路,因女子态度恶劣,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在此期间,对方言语轻蔑地鄙视苏先生残疾人的身份,于是原告苏先生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进行互相推搡,随后女子叫来老公与侄子,对原告苏先生进行拳打脚踢,期间女子的丈夫(被告岑某)冲原告后脑勺处挥拳,致使原告的左耳耳鸣、右侧耳道出血。
被告与其侄子在原告抱着头趴地上的情况下,对其拳打脚踢,实施了持续三分钟左右的殴打,打完之后,被告直接扬长而去。
后续,原告因出现腰背部全身多处疼痛伴活动受限、右耳听力下降、右耳出血等症状,经医院治疗并诊断:
L1、L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T6、T7、L1椎体楔形变;
右耳听力下降。

委托人诉求:
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3967.89元+3951.89元+4112.67元=22032.45元)等赔偿70000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损害赔偿、民商纠纷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解决方案:
本案立案案由(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轻伤量刑标准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再根据检索相关的案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期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具体的刑期会根据相关的犯罪情节在上下进行浮动。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所提供的医院治疗诊断书中为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可能构成二级轻微伤,达到了量刑起点。
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相关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赔偿、是否有谅解书等来进行确定。
办案结果: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应诉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与标准,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并协助当事人与被告进行谈判和协商,最终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70000元,并诚恳道歉。
在被告按约定支付赔偿后,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同意配合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需求,最大限度地帮助委托人争取赔偿金,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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