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残疾人因挪车纠纷被殴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尽心助其维权,最终获赔7万元!

2023-08-18

委托人:苏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岑某(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17日,原告苏先生驾驶三轮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固定车位,定期缴费)后,与小区保安闲聊时,因三轮车挡住了后面的车辆,于是挪车让行,随后与保安闲聊几句后准备驾驶三轮车掉头离开,却被从后面一辆车下来的女子斥责挡路,因女子态度恶劣,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在此期间,对方言语轻蔑地鄙视苏先生残疾人的身份,于是原告苏先生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进行互相推搡,随后女子叫来老公与侄子,对原告苏先生进行拳打脚踢,期间女子的丈夫(被告岑某)冲原告后脑勺处挥拳,致使原告的左耳耳鸣、右侧耳道出血。


被告与其侄子在原告抱着头趴地上的情况下,对其拳打脚踢,实施了持续三分钟左右的殴打,打完之后,被告直接扬长而去。


后续,原告因出现腰背部全身多处疼痛伴活动受限、右耳听力下降、右耳出血等症状,经医院治疗并诊断:

  •  L1、L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 T6、T7、L1椎体楔形变;

  • 右耳听力下降。


委托人诉求:

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3967.89元+3951.89元+4112.67元=22032.45元)等赔偿70000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损害赔偿、民商纠纷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解决方案:

本案立案案由(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轻伤量刑标准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再根据检索相关的案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期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具体的刑期会根据相关的犯罪情节在上下进行浮动。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所提供的医院治疗诊断书中为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可能构成二级轻微伤,达到了量刑起点。


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相关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赔偿、是否有谅解书等来进行确定。


办案结果: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应诉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与标准,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并协助当事人与被告进行谈判和协商,最终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70000元,并诚恳道歉


在被告按约定支付赔偿后,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同意配合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需求,最大限度地帮助委托人争取赔偿金,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