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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金女士(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郑先生(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朋友介绍后相识,并于201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两子。
2017年4月21日,上诉人父亲将其名下一套位于金牛区的110.27平方米房屋过户给上诉人,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加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当中,并且约定占比为:上诉人占20%,被上诉人占80%;
2018年5月13日,双方购买了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该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
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财产赠与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将该车辆、一套位于成华区某街道的商铺赠与给被上诉人;
2022年7月12日,上诉人以感情生变为由起诉离婚,被上诉人同意离婚。
法院针对男女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以下判决:
准予男女双方离婚;
2名婚生子随上诉人共同生活,被上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支付2名婚生子各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金牛区某街道的110.27平方米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补偿款10万元;现代牌小轿车归被上诉人所有。
上诉人因不服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结果,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支付2名婚生子各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部分,改判为“被上诉人每月10日前支付2名婚生子各18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2名婚生子独立为之”。
要求撤销“位于金牛区某街道的110.27平方米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补偿款6万元;现代牌小轿车归被上诉人所有”,改判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比50%的比例进行分割”。

委托人诉求:
要求维持原判;
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
评价: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并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解决方案:
一、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月10日前支付2名婚生子各18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2名婚生子独立为之”部分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二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而上诉人的主张并不符合以上法律条款,不应予以支持。
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比50%的比例将财产进行分割”部分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案事实,我方代理律师认为:上诉人父亲将涉案房屋通过买卖过户的形式,将其过户到上诉人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上诉人将涉案房屋产权人中增加被上诉人,且约定被上诉人占涉案房屋80%产权,上诉人占20%产权,并进行登记,该行为相当于对房屋占比分割进行了约定,即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按份共有,离婚时应按照份额占比进行分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5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元,由上诉人负担128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31元,由上诉人负担。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需求,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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