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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宋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成都XX家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20日,申请人宋先生在被申请人处入职,担任家具生产工人一职。
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底期间,工资为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约为7500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工资均为微信转账或银行卡转账。
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给出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口头告知申请人宋先生今后不用再去上班了。
申请人宋先生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支付赔偿金与被拖欠的工资22500元,遂委托我所律师助其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宋先生在被违法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7500元,赔偿金为(7500元/月 X 赔偿月份数7.5月)X 2=112500元;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1年7月、8月、9月工资共计225000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商纠纷、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解决方案: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款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该条解除与申请人宋先生的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申请人宋先生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宋先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来赔偿申请人宋先生。
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宋先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年限从未间断。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宋先生(月工资 X 赔偿月份数7.5月)X 2的经济赔偿金。
办案结果:
经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宋先生与被申请人成都XX家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
被申请人成都XX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以微信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宋先生100000元。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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