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着妻子用房款炒股,“血亏”71万元,被妻子起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引发广泛关注。
北京的曹女士与丈夫范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夫妻双方于2020年经协商后,决定将房子出售。
2020年12月,范某以228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刘某。
刘某前后4次分别向范某与其妻子曹女士转款,支付上述款项:
2021年1月,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女士账户;
2021年3月,刘某先后向范某转账31万元、90万元;
2021年4月,刘某向范某转账60万元;
2021年5月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转款1万元。
而范某也借此向妻子隐瞒房产的真实售价,并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部分房款,即在收到售房款后,先后向股票资金账户转账89万元、55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在此期间,妻子多次劝阻范某炒股,但范某却埋怨自结婚以来,妻子把控自己工资卡,而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孩子上学等一系列开支,均由范某的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负担,长此以往,导致自己负债累累,不堪重负之下,才想通过炒股这种“捷径”来缓解经济压力。
妻子为避免剩下的售房款被范某挥霍一空,果断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并提交当时签署的《房产分配协议》,指控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而范某对自己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面对妻子的指控,范某坚称自己炒股是正常投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针对该案件,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范某向妻子隐瞒真实售房款金额,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部分房款用于炒股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而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此驳回了范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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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婚约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在本案中,范某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妻子曹女士的合法权益,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行为或许在范某看来无异于雪上加霜,但如果曹女士再不采取行动,或许剩余的售房款也会被范某挥霍一空也未可知。
在这里要为大家科普一个法律常识,即很多人都陷入了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不然,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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