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女方抚养。梁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处理与李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

2023-08-04

:“委托人:梁女士(被告)对方当事人:李先生(原告)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

委托人:梁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李先生(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7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4月3日在南充市南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


原告称被告性格不好,常因家庭琐事与其及其家人发生纠纷,2020年9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


2021年11月,原告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 要求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月);

  • 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委托人诉求:

不同意离婚。


办案律师: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作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学士,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告称:双方因家庭纠纷感情不和,已于2020年9月开始分居。

我方代理律师抗辩:原告陈诉的事实不清,双方虽在一些琐事上存在纠纷,但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不和。并且原告居住于南充市南部县,婚生女随男方父母生活,被告在南充市市区从事教师工作,工作日被告居住于南充市区,但节假日会回到南部县与原告共同生活,并看望在原告处的婚生女

 

原告称:自己目前无任何收入来源。

被告辩称:原告长期从事冻货生意和钢材生意,其每月到手工资为2100元。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婚生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律师意见,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对其提出的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 不准原、被告离婚;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方律师全程跟踪案件进度,满足当事人需求,我方胜诉,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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