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知道大叔并未偷拍的前提下,女硕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大叔的合法权益?
近日,在广州地铁8号线,一位农民工大叔蹲在地铁上玩手机,却被四川大学女硕士质疑偷拍。
在女硕士的强势要求下,大叔十分配合地打开了相册,证实自己并未偷拍对方。
谁知女硕士在明知自己冤枉大叔后,不仅没有为自身行为道歉,反而警告大叔“小心点”,并在网络上发布自己检查大叔相册的视频。
视频中大叔的面部并未有任何遮挡处理,且该女硕士在博文中频繁使用“猥琐男”、“猥琐老头”、“偷拍惯犯”等侮辱性词汇攻击大叔。
甚至发布“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如果他真的没偷拍为什么不发声”等言论,引发争议。
该事件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那么该女硕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大叔的合法权益呢?
女硕士质疑农民工偷拍,后者自证清白仍遭污蔑
6月7日,在广州地铁8号线发生这样一起偷拍乌龙事件。一女生见大叔蹲在车厢内玩手机,怀疑对方在偷拍自己,于是非常强势地要求大叔翻开相册,大叔为了自证清白,同意了女生检查相册的要求,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自己的照片之后,该女生仍旧警告大叔说:“小心点,别乱拍。”
本以为这件事就到此为止,谁料女生竟杀了个回马枪,在网络上曝光了自己要求检查大叔相册的视频,视频中大叔的面部并未做任何遮挡处理,并在博文中称呼大叔为“猥琐老头”、“猥琐男”、“作案手法娴熟的偷拍惯犯”,该博文与视频一经发布后就引起社会热议。
6月9日,该女生被爆是四川大学新闻学院的保送研究生后,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回应,此事已经在调查,具体情况等待稍后的官方通知。
地铁站工作人员回应:事情发生后有警察介入,也证实偷拍是误会,大叔已通过警方与该女生达成和解。
舆论持续发酵,很多网友质疑该女生的行为不妥,迫于舆论压力,该女生删除了相关博文与视频。
6月11日,大叔的儿子邓先生发声:自己是在10日晚上经朋友转发,才知道自己的父亲被该女生以“猥琐男”的名义曝光在互联网上。由于这件事对自己父亲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邓先生陪同父亲报警,并表示如果涉事女生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道歉,则不需要任何赔偿,就可以谅解该女生,并且不追究任何责任。
网传,女生在邓先生与父亲面前哭诉学校准备将自己开除,希望对方能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川大回应:将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开除传言不实。
6月11日,该女生就自己的不实言论发布道歉博文。
律师解答

首先,在警方介入后明确大叔并未偷拍女生的情况下,女生不仅没有道歉,反而在网络上将大叔直接曝光在互联网上,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污蔑大叔是偷拍惯犯,并称呼大叔为“猥琐男”。
从法律的角度讲,女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大叔的名誉权,并涉嫌诽谤罪,大叔可以要求女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女生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要求检查大叔的相册,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
该女生在互联网上公然侮辱并捏造事实诽谤农民工大叔,发布的不实博文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属情节严重的,如果大叔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女生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