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件】3岁女童经历两次抽搐后,在幼儿园内死亡,园方:已与家长达成和解

2023-06-09

昆明3岁女童在幼儿园内离世,曾2次抽搐,其父亲:巡查老师一直在旁边玩手机!现园方回应:已与家长达成和解

孩子在幼儿园内死亡 园方是否担责?


幼儿园作为培养孩子们身心全面发展的摇篮,应该是孩子们快乐成长的地方。然而在5月30日,昆明却有一名3岁女童在幼儿园内突发抽搐后死亡的噩耗传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这种情况,园方是否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3岁女童在幼儿园内突发抽搐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5月3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吉地堡湾流海幼儿园内,有一名叫做萱萱的3岁女童突然死亡


6月1日,死者家属向记者阐述:女儿萱萱是当天早上8点被送达幼儿园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当日下午1点15分左右,突然从园方处得知孩子已然离世的消息,赶往幼儿园查看监控记录时发现,萱萱于当日11点20分左右,突发第一次抽搐,12点50分左右,萱萱再次抽搐,且比前一次抽搐严重许多。


然而在萱萱间隔一个半小时的两次抽搐期间,园内的巡查老师由于一直持续关注手机,并未注意到萱萱的危机情况,还是萱萱旁边的小朋友见势不妙,叫来了值班教师,但为时已晚,萱萱还是不幸离世。


园方负责人表示女童萱萱是在5月30日午睡时突发意外的,幼儿园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非常遗憾的是,萱萱因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了。


“为了了解事情的原因,当时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也报告了主管机关教体局。”该负责人称,在警方和司法部门的调解下,园方已经跟家属达成了和解,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园方并不愿意透露萱萱死亡的具体原因以及和解细节。


那么园方在此事件中,是否应当对女童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呢?


律师解答




根据家长的表述,女童萱萱的2次抽搐间隔了较长一段时间,巡查老师却没有及时发现孩子异常、完成本职工作,而这可能是导致孩子错过第一时间的治疗的主要原因,因此园方也仍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幼儿园无法证明自身尽到了教育、管理等职责,则应当由幼儿园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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