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彭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王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过友好协商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协议离婚,并于2022年1月10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0万,被告需在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5万元应于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被告却置之不理。
委托人诉求
l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200000元;
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5000元;
l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陈鹏举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描述的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身份信息、离婚证、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因此可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全面履行权利义务。
办案结果
在我方律师的协助下,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0万元,遂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