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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辛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刘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于冕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9月1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
原告表示:被告于婚生女出生后,以照顾小孩为由待岗在家,日常生活开销几乎由原告一人承担;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了解不够,相处时间短暂,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才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尤其被告懒惰且无责任心,对家庭和孩子几乎不给予经济与精神上的帮助,长期以往导致夫妻关系日渐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原告曾于2020年4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
双方于2021年因分居生活已达2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法院准予离婚;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00000元,法院判决原告返还80000元给被告;
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的生活费800元,由于婚生女却确诊先天性心脏病,被告需要根据正式票据负担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婚生女18周岁止。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彩礼部分进行实体审理,要求原告返还80000元给被告,系超越审理范围,应当依法改判。
委托人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的生活费800元)、第四项(原告返还80000元给被告),依法改判被告每月15日之前参照子女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94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被告凭正式票据承担婚生女的生活费、医疗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9月前婚生女的抚养费25000元;
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团队: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撤销原告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80000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2021年9月起婚生女的抚养费25000元;
被告自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生活费1200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其18周岁(如果被告未按被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