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侵权】帮助当事人获赔5.6万元!秦先生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李先生的侵权纠纷一案

2024-02-21

委托人:秦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李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4月17日,被告在成都市锦江区某门窗配件店内,因货物价格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后产生打架行为,原告被其用拳头打伤面部,伴随鼻出血的症状,经送医后被诊断为:

1. 鼻骨骨折;

2. 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

3. 双眼睑挫伤。

 

原告于2023年4月22日接受局麻鼻内镜下鼻骨骨折复位术等治疗手段。


除此之外,被告还将原告价值5299元的手机摔坏


被告动手伤人的行为由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

被告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委托人诉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58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20元×15天=1800元、营养费20×15天=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5天=450元、复查费5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手机摔坏损失5299元

以上合计:59149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当事人在住院期间通过网络检索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比对后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当事人秦先生的同意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前往医院探望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耐心解答,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意见与建议。在当事人出院当天,代理律师再次前往医院,向医院申请调取当事人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医院发票,整理了60余页证据材料;在诉前准备阶段,代理律师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为诉讼做准备;除此之外,代理律师也多次往返公安局与法院,调取被告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其骨折的事实,用于立案;在核算赔偿金额时,代理律师整理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原告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营业执照,其中微信流水能够证明其在2022年的总收入约为360万元,代理律师按照原告的意愿,以10000元/月的收入基数核算误工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抗辩称并不认可我方代理律师主张的误工费、毁坏手机、复查费等费用,我方代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穷尽所有法律规定,与对方代理律师进行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担任其与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被告致伤原告、故意毁坏原告财物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²:“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³的相关规定,为原告提出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35800元: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治疗费共计35800元;


(2)误工费13333元,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收入来源主要是行业月平均收入10000元的基数予以计算。原告住院时间共计15天,且出院后因骨折无法正常营业,休息了一个月,故原告计算误工费的时间为40天:10000元/月÷30天×(15天+30天)=15000元;


(3)护理费1800元,原告受伤期间一直由其父母照顾,且父母均无工作,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计算。”


(4)营养费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我方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核定损失有:医疗费双方均认可金额为35800元;误工费参照2022年四川省批发和零售行业平均工资标准67761元,确定为185元/天×15天=2775元;护理费120元×15天=1800元;营养费20×15天=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5天=450元;成都市公安局分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为5299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42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需求,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合计46424元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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