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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尹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敬先生、梁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6年,被告因酒驾被拘留在成都市拘留所,在拘留期间与死者敬某(原告之子)相识,两者被释放后一直保持电话联系。 被告平时在康定做生意,死者敬某在成都从事水电工程相关工作,双方几乎没有再见面,直至2021年7月,被告在成都市视高镇租房后,死者敬某曾前往被告家中拜访过一次。 2021年9月27日,敬某得知被告在成都办事后,主动联系被告,双方约在被告家中见面,当晚敬某向被告吐露心声,称甲方承诺的30万元工程款一拖再拖,自己也因此背负了非常大的经济压力。 被告见敬某的情绪低落,便向其表示次日是自己母亲的生日,询问敬某是否参加,敬某欣然同意,双方于次日晚上一同前往视高镇某烧烤店给被告母亲庆生,期间双方均有饮酒。 饭局结束后,敬某、被告及其他6名男子前往当地某KTV续摊喝酒,并叫了7个陪酒女一起唱歌喝酒,期间敬某一直主动找在场的所有人喝酒(其中一名陪酒女笔录),被告等人见敬某的状态比较差,遂安排另外两个朋友将其送到酒店休息。 2021年9月29日凌晨一点左右,敬某跳楼自杀身亡。 死者敬某的家属(原告)在得知此消息后,以“被告作为组织者对死者敬某未尽到注意安全、照顾义务”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及涉案酒店共同赔偿其1203830元(死亡赔偿金828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7690元+丧葬费372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委托人诉求: 尽量争取减少赔偿的金额和范围。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尹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蒋梦娇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蒋律师就被告与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死者敬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酒量有一定认知,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在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对酒后可能引发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敬某在聚会中无人对其进行劝酒,均为其个人自愿饮酒,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 且被告在能够预见的情况下已对死者敬某尽到了充分必要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故被告对敬某坠楼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在当今社会自杀行为虽然不违法,但也是不被社会认可的,死者家属也不应为死者自杀行为而获益,因此被告认为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被告没有关联,被告对死者敬某得不幸离世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死者敬某死亡时乙醇含量高达237.2mg/100ml,已达中毒量,根据被告等人的笔录,可以得出被告在安排人送敬某去酒店时,已经发现敬某呈现一定的醉酒状态。在酒店入住过程中,敬某也曾跑出酒店,不配合入住。 且在此情况下,被告未引起重视,未安排人在酒店对敬某进行照顾,而是让敬某一个人在酒店房间,故被告对敬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与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酌定被告承担敬某死亡各项损失5%的责任,故被告应赔偿60191.5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减少赔偿的金额和范围,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积极与法官沟通,梳理案情,并实施有力答辩,帮助当事人达成大幅度减少经济损失的最终目的。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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