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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女士(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入职于上诉人处,任产品助理一职,约定任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期间上诉人迟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2022年7月6日,上诉人单方面通知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
2022年7月11日,被上诉人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支付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433.1元。
该案件于2022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4433.1元。
2022年12月12日,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的起诉或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人诉求:
希望维持原判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针对上诉人辩称“程序上一审存在错误,本案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部分,我方代理律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依法向四川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仲裁受理后两月余向被上诉人出具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告知仲裁程序终结。
据此,原仲裁案件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上诉人至迟于收到本案起诉材料时应当知晓仲裁终结之事实,故本案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程序正当。
其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入职半年之久迟迟没有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足以见得其对劳动法律的漠视、对劳动者的强势,在协商换签过程中也非善意,故而被上诉人依法提起仲裁,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
综上,一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对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以上答辩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诉人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且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理想中的应诉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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