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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邓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5年初,原告、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3月,婚生女出生。
但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因做生意亏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要求原告借贷、使用信用卡来满足被告的个人消费和经营,所借款项被告也从未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给原告的经济造成极大负担。
除此之外,被告还长期酗酒,醉酒后经常对原告进行语言暴力、甚至有时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被告的前述行为给原告身体以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而婚生女年仅5岁,自出生后即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未曾分离过一天,与被告关系密切,且被告有固定住所、稳定的工作,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避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给双方及孩子带来更多不良影响,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此次离婚诉讼,以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委托人诉求: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经我方代理律师与男方积极协商,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想要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最终促成男女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原告、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其中医疗费通过国家医疗机构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原告、被告一人承担一半;教育费凭教育机构出具的票据,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
原告每月探视婚生女一至两次,探视时间、方式,由原告、被告双方协商,探视期间不得影响婚生女就医、学习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现代牌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过户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6万元;
原告、被告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的最终目的。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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