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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张女士(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丈夫张先生于2007年在大学相识相恋,并于2014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为了让丈夫能够安心在外工作,平日里家中大小事务均由原告打理,且婚后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丈夫打理。
但2022年中旬因家中出现变故导致原告知晓双方所居住的房屋被抵押,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丈夫所提供的共同财产数目与平日所告知数目相差甚远,原告对此深感疑惑,便查看丈夫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却发现丈夫出轨被告。
据聊天记录显示,丈夫与被告于2021年12月相识至今,丈夫经常在微信给被告发红包、转账、购买物品,并帮被告偿还贷款。且丈夫经常以出差、办事为由,与被告见面,带被告及其儿子外出吃饭、游玩、购买衣物乃至学习用具。
而原告不辞辛苦在婚后为家庭琐事日夜操劳,放弃事业相夫教子、孝敬老人,但丈夫每月仅向原告支付3000元生活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却先后给被告微信转账62803.53元、微信红包13110元、手机充值1200元、医疗费755.2元、购物费16766.4元、以及二人外出游玩、就餐花费19730.37元、开房花费1084元、给付现金14400元,共计129849.5元。
原告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共同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上诉维权。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29849.5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关于被告抗辩称:“与原告丈夫张先生并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张先生作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张先生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我方代理律所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根据原告的丈夫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显示,被告系在明知张先生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旧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仍与其婚外交往并接受张先生给付的财产,故被告以此取得的财产为不属于善意的合法取得。
二、且根据原告与其丈夫张先生目前的家庭状况来看,张先生每月的工资仅为6000元,近几个月因家中横生变故,已到抵押房产的地步,而张先生给付被告的欠款及全部花销足以撼动原告与其丈夫的家庭生活,对原告及其丈夫的家庭生活、生产所需经济条件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在分割之前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丈夫与被告长期维持“婚外情”关系,并在婚内隐瞒原告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系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夫妻共同利益,该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取得原告丈夫对其通过微信等方式转款以及接受其给付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
法院对以上部分辩论意见予以认可。
办案结果: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女士返还104500.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区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承担248元,被告负担665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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