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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成都XX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服装导购一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时常强制要求申请人加班,且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6月11日第一次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助其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36255.4元;
办案律师: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而离职,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确定。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7251.08元x5个月=36255.4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辩论意见予以支持。
二、由于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也即从2018年6月11日开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从2018年6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11个月。即申请人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8年7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二倍工资差额,其中2019年5月工资差额为7682元,2019年6月1日至6月10日工资差额为7623元÷21.75x8天=2803.86元,以上合计10485.86元。
关于其余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其余时段的二倍工资主张。
办案结果: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遂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85.86元;
被申请人于被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6255.4元。
目前当事人已收到足额补偿金共计46741.26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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