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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周某(犯罪嫌疑人)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13日,受害人张女士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遇炒股杀猪盘被诈骗。
受害人自述:前段时间有一个陌生的微信好友将自己拉进了一个炒股群聊,里面有一个人每天都会定时发布股市的走势及建仓的分析,被其他“人”称为“杨老师”,最初受害人只是在群里学习炒股知识,但是有一天群里忽然有很多人发消息提议让“杨老师”带着大家做福彩,“杨老师”回应称自己会带领大家把之前炒股亏的钱全部赚回来,并引导受害人加其助理的微信。
后来助理给受害人推荐了一款名为“AIG”的福彩APP,在助理的引导下,受害人注册了该诈骗APP的账户,并进行充值,当晚受害人提现了6000元,于是决定继续充值。最初受害人的账户是盈利状态,并成功提现11000元。
但受害人陆续充值在账户中的钱却慢慢亏损了,并且“杨老师”还一直让受害人加大下注资金,称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中奖几率,将亏损的钱全部赚回来。到了此时,受害人才意识到不对劲,于是想釜底抽薪将钱全部提出来,但一直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据统计,受害人前后在该诈骗平台上充值了12次,共计金额829000元,提现成功过2次,共计11000元,总计亏损818000元。
而在第二笔提现交易时,诈骗团伙是用收集来的银行卡打给受害人的,而这张银行卡,就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转卖给其诈骗人员的。
2022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居驷马桥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电信诈骗,随即通知周某到警局接受调查,据周某主动交代自己于2020年6月将本人的一张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另一名男子用于网络赌博,而后该男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以网络赌博充值返现等形式,使用周某提供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张女士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经查明,周某出售的银行卡账户的涉案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
2022年8月9日,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3月,周某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蒋梦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轻处罚。
办案律师:

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我方律师答辩: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周某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
1、周某应认定为从犯,当时周某认为出售信用卡只是为了刷流水,才将自己的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团伙,在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系坦白。
3、周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仅为500元,该部分金额经法庭查实后愿意退赔;并且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据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之规定,请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我所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帮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梳理案情,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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