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高新区**镇**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委托我所陈律师为其处理票据法律纠纷

2022-11-30

【票据纠纷】高新区**镇**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委托我所陈律师为其处理票据法律纠纷

高新区**镇**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委托我所陈律师为其处理票据法律纠纷。


案 件 详 情:


2022年1月26日,原告因项目结算收到案外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金额为40万元,到期之日为2022年7月26日,并且备注可以转让。


2022年2月16日,原告因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将该汇票提现,经人介绍案外人赵某,赵某称可以找到帮助原告将汇票提现的公司,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原告给赵某一笔好处费。2022年3月11日,原告法人在赵某的带领下前往银行背书转让该汇票给被告,当日被告随即向原告转账15万元整,赵某声称剩下的25万元等段时间被告才能够转给原告。2022年5月17日,赵某声称被告需要拆借几万元平帐才能将剩余的款项转出,原告随即向被告转账33723.83元。此时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总额为283723.83元。


在随后几个月间,原告数十次向赵某询问要求打款,赵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不方便打款来拖延时间,2022年7月26日该汇票已经到期,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转账剩余款项。


当 事 人 诉 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汇票资金283723.83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557.58元(从汇票到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 案 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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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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