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陈某与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

2022-08-25

经典案例 | 陈某与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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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




案件详情

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5月25日与被申请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被申请人处任工程副经理职务。202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申请人陈某多次口头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拒绝签订,并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逼迫申请人离职。


2021年10月至11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绩效工资4572元,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共15天,已休5天,故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16551元及被申请人未发放2021年年终奖24000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离职告知书。后申请人依法提请劳动仲裁。



     客户希望


1、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9日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000元;

2、2021年10月1日至202112月9日绩效工资4572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000元;

4、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9日年终奖24000元;、5、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2月9日年休假工资16551元。



  解决方案:


1

根据申请人陈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可以证明申请人每月领取绩效工资2286元,同时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离职告知书、个人工资条、**集团0A系统载图、绩效考核表、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养老保险费信息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

至于取消绩效工资,应属于工资制度的重大调整,应该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有效形式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才行,而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协商过,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无故克扣申请人绩效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3

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及时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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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2021年10月和2021年11月绩效工资457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5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6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783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柒佰捌拾叁元整)。


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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