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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尹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王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6月育有1子,因原告、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从2021年2月10日之后就从两人的住所搬出,外出独自居住,期间已于被告分居一年有余。
由于原告、被告在婚前并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便草率结婚,且被告比原告年长15岁,婚后双方因年龄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话题等原因,感情日渐单薄。
并且原告自结婚之后一直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照顾孩子、处理家里,但被告从未感激原告的付出,反而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进行争吵,双方的感情也在无休止的争吵中逐渐消磨殆尽。
因此,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丁涛律师为其处理与被告王先生离婚一案。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600元抚养费。
办案律师: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尹女士的委托,指派丁涛律师担任原告尹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事实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维系的基础,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当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因此在本案立案后,我方代理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与法院指派的调解老师多次沟通,并与被告多次谈判,经过多次协商谈判后,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随其生活,女方自2023年1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男方支付婚生子的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之;
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生活及学习的前提下,女方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顺利离婚。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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