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托人办事”这种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教育、职业、医疗等领域,当优质资源变得稀缺时,不少人便将希望寄托于关系和特权之上。例如,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学校不惜花钱找关系,或者为了获得一份好工作而花钱托人。花钱请人帮忙办事,若事情顺利办成,那自然皆大欢喜。如果收钱的人“不讲武德”,事情没办成却又拒不退钱,这时请托人是否有权利把钱要回来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高女士(一审、终审原告)
相对方:吴先生(一审、终审被告)
高女士通过熟人结识吴先生,委托其为儿子介绍工作,前后共支付 13.9 万元介绍费。因第一份工作非意向工作,吴先生退还 7 万元。高女士儿子工作一段时间后,因待遇未达预期,吴先生又为其安排新工作,承诺可短期入职,高女士儿子便辞职。但最终因多种原因未能入职,高女士要求退费遭拒后选择起诉。
2021年7月份,高女士经一位关系靠谱的熟人介绍认识了吴先生,在聊天过程中,高女士得知吴先生原来是**航空高校的老师,在航空领域人脉广泛。高女士的儿子就是空乘专业毕业的,她也一直为儿子的就业问题发愁,得知吴先生手中有航空公司就业机会与渠道,便委托他为其子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双方签订了《职业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详细列出了吴先生的服务内容,包括利用其资源为高女士儿子寻找航空公司的合适岗位、协助准备面试等相关事宜。高女士满心期待,并按照约定向吴先生支付了10万元委托费。
2022年整个行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航空公司的岗位变得极为稀缺。吴先生虽然四处打听、多方联系,但一直没有为高女士儿子推荐到满意的工作。高女士多次询问进展,吴先生也没有合适的岗位推荐,于是吴先生将7万元退给高女士,并向高女士详细介绍了另一份机场的工作岗位情况,声称这些岗位虽然不是意向的工作,但也有不错的发展前景。在吴先生的推荐下,高女士的儿子参加了面试,进入了某机场项目工作。
入职初期,高女士儿子还觉得工作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问题逐渐显现。薪资待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福利也寥寥无几。这与吴先生事先所描述的舒适工作环境、丰厚福利待遇相差甚远。高女士得知情况后,再次联系吴先生。吴先生信誓旦旦地表示可以为高女士儿子重新寻找更好的工作岗位,并强调这次的机会非常难得。高女士无奈之下,又向其另行支付了3.9万元。吴先生承诺一切都已安排妥当,高女士的儿子短期就可入职新岗位,还向高女士出示了一些看似很有说服力的岗位信息。
于是,高女士的儿子辞去了第一份工作。可没想到,在新工作的入职环节,由于一些不明原因,高女士儿子未能通过。高女士心急如焚,觉得吴先生一直没有为儿子寻找到合适的岗位,没有履行好合同义务,便要求吴先生退回全部服务费,而吴先生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服务项目,包括推荐工作和安排面试等环节,拒绝退还费用,双方因此陷入了僵局。高女士及其儿子也觉得很无奈,花了钱耽误了这么久,但并没有像当初吴先生承诺的那样入职到满意的工作岗位,最终决定起诉追回该笔钱款。
1、请求判决对方退还服务介绍费69000元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陈律师在接受高女士委托后,便迅速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梳理工作中。他仔细审查高女士提供的《职业咨询服务合同》,不放过任何一个条款,对其中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他将转账记录进行了详细整理,明确每一笔费用的支付时间、金额和用途,这些记录成为证明高女士支付行为的有力证据。对于高女士与吴先生之间的聊天记录,陈律师更是反复研读,从中挖掘出吴先生关于工作岗位描述、承诺入职时间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吴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在一审庭审中,陈律师以清晰的逻辑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从高女士与吴先生的相识过程,到合同的签订、费用的支付,再到吴先生未能履行承诺的每一个环节,陈律师都阐述得有条不紊。他依据收集的证据,有力地指出吴先生在履行《职业咨询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为高女士争取退还服务介绍费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然而,一审结果却出乎预料,法院因发现吴先生推荐的对接人员涉嫌诈骗及吴先生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情形下,陈律师对案件动态保持着高度关注。他深知每一个新出现的细节都可能左右案件结果,所以在等待期间就积极行动起来,全面搜集可能对案件有价值的新证据材料,为应对对方二审起诉开庭未雨绸缪、准备充分。
一审法院经细致审理后,发现吴先生所推荐的对接人员竟涉嫌诈骗。而且此次事件涉及的金额过高,吴先生在其中存在经济犯罪的重大嫌疑。鉴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于是驳回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吴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进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对于吴先生是否确实涉嫌犯罪这一关键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再进行综合评估。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在重审后,认为本案本质上是服务合同纠纷,而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就业服务推荐费是否应当退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对方的抗辩和新证据,我方律师进一步加强了证据的补充和法律观点的阐述。他结合新的证据情况,再次深入分析合同履行情况。针对第一次就业推荐服务中高女士儿子已入职的事实,依据法律准确判断此部分服务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对于第二次就业推荐服务中吴先生的违约行为,陈律师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更加强有力地论证了吴先生应退还相应费用的观点。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在第一次就业推荐过程中,基于高女士的儿子已经入职相应工作的事实,表明吴先生在这部分的就业服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成,所以这部分费用不应退还。而在第二次就业推荐服务中,吴先生始终信誓旦旦地承诺岗位入职毫无问题,可最终该就业推荐服务并未成功完成。
基于此,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吴先生退还该岗位的咨询服务费3.9万元,双方均未异议,此案终结。
首先中国虽说是人情社会,托人情、找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但这绝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在寻求特殊途径解决问题时,必须坚守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这一根本原则。如果所托之事涉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破坏公平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种请托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相关人员还可能会因此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在入学方面,通过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来获取入学资格,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行贿者和受贿者都触犯了刑法,可能会被以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就业领域,如果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工作岗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正常的招聘秩序,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建议大家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所谓 “托人找工作”“托人入学” 之类的承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诈骗分子利用人们急切的心理,以帮忙办事为由收取钱财后消失无踪。一旦遭遇这种情况,受害者不仅事情办不成,还会遭受严重的钱财损失。当你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此类诈骗,请务必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与对方约定的书面材料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如果不幸遭遇此类事件,受害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展开侦查,追究诈骗分子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涉及民事纠纷部分,例如有合同约定但对方未履行且存在欺诈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所收受的财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不要因为害怕或者觉得难为情而放弃维权,避免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给自己和社会带来更多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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