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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罗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刘先生(被告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17日09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一杆旗南一街由涧槽街方向往一杆旗南二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一杆旗南一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的原告罗先生骑行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罗先生受伤。
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原告罗先生无责,被告刘某全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罗先生出现左胸胁部疼痛,咳嗽、呼吸时加重等症状,经四川省骨科医院急诊科诊断为:肋骨骨折(左侧第4-6肋前段骨折)。
原告罗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花费医疗费共计1473.98元,因看病产生的交通费42.47元。
后续,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委托人诉求: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870.17元:
医疗费:1473.98元
交通费:42.47元
误工费:月收入5846.82元/月;日工资为5846.82元÷21.75=268.82元/日;误工费=268.82*90天=24193.72元
营养费:20元/天*60天=1200元
护理费:120元/天*45天=5400元
车辆维修费560元
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间借贷、合同、侵权、工伤、婚姻家事
评价: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居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中,被告刘某并未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拒不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办案结果:
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签署调解书;
2022年11月8日,原告罗先生与被告刘先生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罗先生13472.98元。
现当事人已收到全部数额,本案中办案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详细准备了交通事故赔偿材料,与保险公司沟通、被告刘某沟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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