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白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9日,申请人与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被申请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研发技术岗位,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月工资为8350元(不包括奖金、福利和津补贴)。
申请人入职公司处后被派到“**软件组”上班,工作地点为四川成都。
2021年9月1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月工资为8500元(不包括奖金、福利和津补贴)。工作地点及部门仍为位于成都的“**软件组”。申请人至今已在该项目组工作近6年,期间公司委托上海**(四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成都购买五险一金。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申请人经单位批准,休产假188天。然而在申请人休产假期间,申请人向其发放的工资总计为5246.98元(其中包含总生育津贴、总垫付额五险一金个人缴费)。
产假结束后,申请人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其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以“杭州地区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为由,拒不支付。
2023年12月28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公司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已收到该律师函,但仍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
2024年2月,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办案律师:
律师:黄小琴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劳动争议、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评价:
黄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及民商事争议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在多次与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无果后,委托通过朋友介绍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先行向公司邮寄催告公司补足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的《律师函》,公司不予回应、也拒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后,当事人决定再次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申请劳动仲裁。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为本案所作出的努力】
代理律师在前委托阶段,通过与当事人进行10余次电话沟通及面谈、研读当事人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诉求。
为了能争取到一个好的仲裁结果,在收集证据期间,代理律师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收集并整理了劳动合同、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企业微信个人页面及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供证实当事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其次,代理律师还开车陪同当事人前往工资卡开户行调取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流水,以供证实当事人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庭前准备阶段,代理律师根据仲裁策略通过Alpha数据库及大数据模块、线下图书等方式进行检索5则相关案例,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并通过与当事人反复沟通、磋商,经过前后修改6版诉讼方案,最终制定出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方案及诉讼策略。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核算公司应当向当事人支付的具体金额,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及修改了4版才最终定稿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到仲裁委员会办理立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代理律师开始撰写代理提纲,在反复与当事人沟通、磨合,前后修订了5版的代理词。
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阶段,代理律师针对公司代理人提出的“公司注册地杭州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的主张,发表代理意见,竭力为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至调解结案,历时3个半月,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司一次性支付调解金43975.45元的调解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指派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一款等规定,一方面,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成都地区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本案中,由于成都市的产假工资待遇标准高于被申请人公司注册地杭州,且成都是案涉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我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照成都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公司对生育津贴低于我方当事人产假前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综上,被申请人上述欠付工资的行为,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办案结果:
本案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至调解结案,历时3个半月,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调解金43975.45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方当事人目前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