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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晏先生等10名业主、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某小区6栋1单元属于多层建筑,共有6层、12户,每户房屋面积一致。
委托人张女士、刘先生、任女士分别为1层1号、2层3号、2层4号的房屋业主,被上诉人为该单元其他房屋业主。
2019年,因拟对小区6栋1单元增设电梯,征求各业主意见。该单元的《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表显示:102号、201号、202号业主未签名,其余业主均签名,其中101号处由吴女士(张女士的母亲)签名、601号处由孙先生签名,其他房号业主均签名并签署同意。
2020年4月17日,该社区居委会发布《公示》,载明“现小区6栋1单元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联系人徐先生反应。”
该公示的附件为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载明“本小区/幢/小区相关业主同意在小区6栋1单元增设电梯1部,业主共12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9户;相关业主同意选择委托**电梯公司组织增设电梯;增设电梯位置示意方案(见附件)”。
2020年4月22日,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提出异议,载明“希望维持原有状态;增设电梯会产生噪音、遮挡光线的影响;发生火灾、地震时会阻挡逃生通道;会影响消防车和救护车的同行”。
广东**电梯公司入场施工后,被该单元底层住户阻止施工,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搭建沟通平台协商未达成一致。
2021年5月,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
(1)判令社区居委会在“成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社区备案意见(青白江区该小区6栋1单元)”上的盖章无效,判令社区居委会撤销该备案意见;
(2)判令晏先生在内的10名业主对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公开书面道歉;
(3)判令广东**电梯公司停止本单元增设电梯施工;
(4)判令社区居委会联系人徐先生向业主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公开书面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的诉讼请求,3名当事人不服该判决结果,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起上诉。
委托人诉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停止成都市青白江区案涉小区6栋1单元本次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活动;
(3)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案涉小区6栋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经依法表决并符合实施条件前,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不得继续施工;
(4)晏先生在内的10名业主对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公开书面道歉。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周巧云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增设电梯的问题,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与被上诉人一方均为同一单元的不同转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属单元区分所有权人,对单元门、通道、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部分业主决定加装电梯会改变单元门现状和通道状况并利用外墙,因此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共同决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相关业主发生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转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转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一方称未签字的3户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余业主担心表决表作废,就不同意3户业主在表决表上签署意见,被上诉人一方的做法完全剥夺了3户业主作为共有人的参与权,是对其成员权的严重侵害。
其次,即便吴女士作为产权人张女士的母亲,也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其行为具有家事代理的外在表象,但吴女士仅在表决表上签名,并未同其他多数业主一样既签名又签署同意的意见,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吴女士当时意思的情况下,是很难认定吴女士的签名是表示加装电梯的。
如此以来,按照被上诉人一方的陈述,加装电梯事宜征求了本单元12户业主意见,所有业主均参与了表决,也仅有8户业主明确表示同意,尚未达到法律及文件规定的加装比例。
因此,刘先生、任女士、张女士3户业主提出的“停止该小区6栋1单元本次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活动”请求成立,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该答辩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根据我方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停止成都市青白江区案涉小区6栋1单元本次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活动;
三、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案涉小区6栋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经依法表决并符合实施条件前,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不得继续施工。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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