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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吴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约定,由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工作,约定内容如下:
工程地点:成都市锦江区**小区;
分包内容:安装路岩石、做雨箅子、安装排水管、路平石及收边口等;
合同期限:施工期为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5月20日;
结算价款及结算日期:双方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结算单》,该项目结算价为60388元。
原被告双方基于信任,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做完一个项目结算一个项目的工程款。”
然而原告在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施工工作,并与被告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却一直拖欠该项目的工程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为其处理与被告的拖欠劳动报酬一案。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60388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吴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周巧云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因原告系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故其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且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均有权参照结算约定的标准,向被告主张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原告实际完成了施工工作,双方也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结果:
法院在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阶段,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应诉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0388元;
(2)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出具《收据》;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被告已按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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