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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从事营销总监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的税前薪资为20000元/月、年终奖为25000元。
2021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以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就续签劳动合同事项向申请人提出3个条件:
(1)调整工资结构:由每月固定工资20000元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2)工作地点由四川省成都市调动至甘肃省白银市;
(3)协商离职。
申请人不同意上述3个选择,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1年2月,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年终奖25000元;
(2)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70000元;
(3)支付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工资40000元;
以上合计140000元。
办案律师: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陈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田丁方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田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针对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不应享受经济补偿的主张”部分,我方代理律师认为:
被申请人并未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应当予以支持。
该答辩意见获得仲裁委支持。
办案结果: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答辩、结合案情,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年终奖22916元。
(2)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584元;
(3)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工资23000元。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包含年终奖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在内共计105500元的维权金额。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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