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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范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经营的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品牌宣传策划一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7500元/月。
2020年6月起至2021年3月,被告未向原告足额发放工资。
2021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通过微信、电话、面谈等方式达成合意,将未足额发放的工资55000元转化为借款。
《欠条》载明:
1、截止本欠条出具之日(2021.7.19),欠款共欠收款方工资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2、还款安排:
(1)欠款人承诺于2022年7月12日前还清;
(2)欠款人还应另外赔偿收款方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合理维权费用。
截止起诉状签署之日,被告尚欠原告5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致使原告生活陷入困难,特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5000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状签订之日利息为39.86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合理维权费用;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为了保障原告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申请,请求法院将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价值56039.86元整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价值56039.86元整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会使恶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告人意识到,如果继续采取不配合的态度,那么他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将面临长期被冻结的状态,将会影响生产和生活,如此便会促进被告人及时履行债务,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流程。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节,我方代理律师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2022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共计56000元;
(2)自2022年11月起,被告定于每月30日前按月支付4666元,直至付清为止;
(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帮助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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