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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郭先生(被告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某路段行驶,在该路段左转弯时,因使用手持电话,未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与其同方向左侧沿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在被害人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时,主动垫付医药费。
2021年2月7日10时许,被害人出院,并于当日12时许在家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7000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3年2月将其移送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被告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其辩护。
委托人诉求:
争取从轻处罚。
办案律师: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郭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丁涛律师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部分及罪名部分不持异议,现仅就量刑及量刑建议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四川**速运有限公司员工,经济困难,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真诚悔过,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积极筹措资金,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向被害人家属赔付5700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至规定,恳请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和到案经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基于我方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经过综合考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梳理案情,并实施有力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辩护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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