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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程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蒲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后认识,并于同年4月3日在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并于2015年育有一子,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
2017年5月4日,在被告的百般纠缠下,双方复婚,后因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再次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因男方生意亏本,由女方承担50000元,并于2019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债务由比男方全部承担。
原、被告第二次办理离婚手续后,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双方仍同居在一起,但被告多次纠缠、跟踪、殴打原告,还私自配了原告家中的钥匙,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
2022年11月,被告因认为原告在与自己同居期间另寻新欢,便依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
要求女方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尤其承担的债务50000元;
要求女方支付离婚后男方为其抚养继女的生活费28000元;
要求女方支付婚生子生活费28800元(800元/月 x 36个月)。
以上共计106800元。
原告也因此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打人的医疗费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返还原告在同居期间给被告的借款20000元。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34.6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的夫妻不在少数。而对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解一直是首选、且可行性较高的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基于以上考虑,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积极配合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各自的诉讼均撤诉,并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结果: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与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多次沟通、调解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部分
1、男方将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0000元债务降低为20000元,由女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
2、关于婚生子年满18周岁之前的基础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3、男方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双方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此了结。
4、婚生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15号向男方支付婚生子生活费700元,男方应将婚生子从女方处带走。
二、关于“民间借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部分
女方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减少抚养费、债务的办案成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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