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黄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成都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9日,原告入职于被告处,任运营助理一职,约定任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
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原告的薪资为5600元;
2022年2月,原告的薪资为7000元;
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原告的薪资为12000元。
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曾多次积极与被告沟通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然而被告却一直以“内容还需要更改”、“现在签不了”、“老板不同意”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并于2022年7月6日单方面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向四川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委托人诉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87.5元/月 x 16个月=116600元;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8195元;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346.3元。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入职时,在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薪酬确认单上签字摁手印,视为双方之间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部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而在一段劳动关系中,相比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本案中,被告虽在原告入职后,向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与薪酬确认单让其签字摁手印,但在原告按照要求签字摁手印后,被告却将两份劳动合同书收回,并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一直未签字盖公章。
被告长期持有未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书,这意味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被告长期不签字盖章的行为,反映出被告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如果法律和司法认可被告的行为,将劳动者单方面签字摁手印的行为视为双方应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异于支持强者对弱者的欺凌。
基于以上考量,恳请仲裁委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方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16600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57元,由被告负担。
目前当事人已收到足额补偿金共计116600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