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唐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曾先生(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25日20时19分许,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县东塔方向往东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河路 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1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后经鉴定,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两个九级伤残。原告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72668.08元。
委托人诉求:
降低赔偿金额,尽量挽回损失。
办案律师团队:
我方律师答辩:
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我方部分予以认可赔偿。
1、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121737.26 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了 88000 元,被告支付了 32394 元,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1343.26 元;
2、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其近三年的收入证据,根据其提交的微信截屏计算,原告的日工资应为 125.60 元;
3、护理费,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最低工资每月1650元计算,护理人员日工资应为75.86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予以认可;;
5、营养费,原告的病历资料中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此项主张无事实依据;
6、残疾赔偿金应当按重新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7、精神抚慰金,因被告经济能力,认可3000元;
8、鉴定费,因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其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9、取内固定续医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不应在本案中主张;
10、修补颅骨材料费,应视为续医费;
11、二轮摩托车维修费,该部分费用以保险公司认定为准;
1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
本案赔偿顺序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若有不足部分,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因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赔偿金65018.08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每处理一个案件,均应穷尽所有案件事实、穷尽所有法律规定、穷尽所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