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烤肉店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帮客户确认了劳动关系
申请人肖某于2021年5月19日入职***烤肉店。工作期间,***烤肉店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平均工资3855元。2021年8月22日,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不慎摔伤。2021年9月11日,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后续治疗等事宜。现在其在家休养期间,被申请人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单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肖某现找到我所律师,向被申请人***烤肉店提起仲裁请求。
客户希望
1、要求确认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其与***烤肉店存在劳动关系。
解决方案:
1、2021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于2021年8月22日下午14:00左右在甲方经营的***烤肉店工作时意外摔伤事件,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书”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以及申请人签名,由此可能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烤肉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提供四川**银行业务交易账单。该“账单”载明被申请人***烤肉店于2021年8月-11月期间,按月向申请人肖某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烤肉店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依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完美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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